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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

作者:白山鑫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07 08:35:20

近年来,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企业知产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各类商标纠纷也让大家头痛不已。不过在面对商标纠纷时,我们还是要积极应对,适时地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商标转让交易需要留存的材料有哪些呢?接下来看看白山商标注册的介绍。

1、商标转让最常见的合同、清单,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货清单。

2、发票,如销售发票、印刷采购发票、广告宣传发票、产品质检发票、参展发票、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业务发票均需保留。

3、宣传资料。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纸质类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广告报纸,宣传海报等需保留2-3份,无法辨明资料时间的,在制作档案时,连同宣传发票或收据一起保存最好。

4、商品包装。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印有商标的相关礼品盒等,以及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包装盒之类的可以以照片的显示留档。

5、产品质检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

6、商品参展资料。参加展会的名称、场内照片和相关产品照片,已经参展的协议和发票。实际工作中,常有遇上无参展合同和发票,双方仅以电子邮件方式沟通的案列,此情况对有进出口的企业在商标维权提供证据时非常不利。故特别注意参展合同和发票要及时签订,并以纸质文件存档。

7、产品或者商标参赛资料。有些商品本身技术含量比较高,会参加一些重要的考核比赛,这是技术型的企业会比较多见。相关参赛的资料和得奖的资料是非常关键的商标使用证据。同时,也能体现商标的知名度。

8、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会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个使用不要忘记,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和商标许可备案。而被许可人将您的商标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跟上述7条中有关的资料,一样需要证据保留,这也是能作为企业商标使用的证据。

9、荣誉证书。一般制造型企业常常会有一些政策上的项目申请,从而会获得相关行业或政府机构评定的荣誉证书,如专利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普通商标主要构成要素是文字(中文、英文)、图形(包括其他外文)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其文字组成、字(词、语)义、字(词)音、字(词)组成形式、书写方式等在商标中起着主要的认读和识别作用,易于理解、呼叫和区别,因此文字商标可注册性易于确定,中文作为母语,其易确定性更强于英文。对于图形商标来说,不同于文字商标最大区别在于其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

我国商标局将不能直观识别为文字(中文、汉语拼音、英文)的所有构成要素统统划归属图形,从简单的几何图形到复杂的图案画面,美观的视觉外表、无限的变化空间,没有语言文字的限制,具有视觉上明显优势。正因为图形构成的类型及其复杂,如何鉴别所申请的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冲突的在先商标就成了疑难问题。

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3年建立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将使用在商标中的图形按照构成类型划分成29大类、144个小类、1887个类项。但是图形表达和构成方式的千变万化,许多图形还同时并列有几种类型图形要素的特征,使得每个人的直观感觉和主观判断不可能不存在差异,甚至有天壤之别。即使在商标局的审查员之间,这种对图形属性判断的见仁见智情况也是常见现象,有时同一审查员在不同时间上也有差异。表现在商标局对所有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划分上,这个问题就相当明显。

因为一个图形商标事实上会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尽管商标局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长期固定几个老资历审查员从事图形要素的划分工作不予轻易变动,但这种差异无法根本消除。表现在审查员审查图形商标时,也同样存在如何理解被查询图形的属性特征,通过哪些要素去检索在先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的问题。

因此审查结果同样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此外,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中图形商标都是按照维也纳协定分类后的属性类聚,尤其在热门类别中一些几何图形的某个属性要素上动辄就有成千上万个商标图形,如果该几何图案还有可以划分的其他多个图形要素属性的话,其检索查询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图形分类理解上的出入,视觉疲劳产生的疏忽,工作惰性导致的遗漏,图形近似与否的主观差异,都可能是图形商标审查中最不具确定性的因素。

连商标局审查员都难以避免这种现象,何况一般的普通商标代理人。商标有过多年商标代理经验的人应该知道,商标局对图形商标审查的时间一般都比文字商标时间长,而且审查结果的争议性也远比文字商标高。在图形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商标局用于驳回的引证商标,大多出乎预料之外。知道中个原因的丝毫不会为之感到奇怪,这就是图形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正常结果。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很多申请人商标注册之前也了解到了商标查询的重要性。很多朋友也还是有一些疑问,为什么查询结果显示可以注册申请,但提交后依然被驳回了呢?这是为什么呢?今天我司就为大家介绍下商标查询是百分百准确的吗?

首先说这并不能说明商标查询不准确,商标查询有6个月的盲查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过后,这段时间是查询不到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商标设计一定要保持原创,这样的话驳回率会有效降低。其次,要选择专业、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查询,正规的机构有专业人士为您准确分析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会比较权威,这样后期驳回也是可以有效的避免。

一般来说正规的代理公司都是由专人负责商标查询的。商标查询顾问是有丰富经验的行业分析,综合知识,跨行业一系列的方式进行查询。一定程度的保障注册结果。申请注册要准备多个,委托代理机构查询中需要有一个选择的余地。代理公司也会给予一些中肯的建议,如一些尊重性的修改,为了您更好的更快的申请,从而提高注册成功率。

我们公司提醒:商标查询不是百分百注册成功的承诺,是申请成功最关键的第一步。商标查询也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对于商标查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有申请人务必要重视走好这商标注册的第一步。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既然领先他人那就赶快查询一下你要注册的商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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